第二十七條 電能質量信息實行統一管理、分級負責。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能質量信息的管理工作。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能質量信息的管理工作。 根據工作需要,國家能源局可以委托行業協會、科研單位及 技術咨詢機構等協助開展電能質量信息統計、指標評價等工作。
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等相關企業應當按規定準確、及時、完整地向國家能源局、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報送電能質量信息。 電能質量信息報送內容和程序由國家能源局另行規定。
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、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 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受理發電企業、電網企業、電力用戶對電能 質量問題的訴求,必要時可開展監督檢查。 根據工作需要,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、地方各級電力管 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協助開展電能質量問題分 析、檢驗測試等工作。
第三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、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 可對發電企業、電網企業及電力用戶開展電能質量監督檢查, 受監督檢查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配合:
(一)進入受監督檢查企業進行檢查;
(二)詢問受監督檢查企業的工作人員,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 項做出說明;
(三)查閱、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、資料和電子數據;
(四)調取、分析受監督檢查企業的有關電能質量信息。
監督檢查時可以邀請電能質量專業相關專家參加并提供專業 意見建議。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,國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機構、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改 正。對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, 依法依規納入不良信用記錄。
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:
(一)電能質量,是指電力系統指定點處的電特性,關系到 供用電設備正常工作(或運行)的電壓、電流、頻率的各種指標 偏離基準技術參數的程度。電能質量指標包括電力系統頻率偏 差、供電電壓偏差、諧波(間諧波)、三相電壓不平衡、電壓波 動與閃變、電壓暫升/暫降與短時中斷等,各項電能質量指標應符 合下列國家標準:
1. 《電能質量 電力系統頻率偏差》(GB/T 15945);
2. 《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》(GB/T 12325);
3. 《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》(GB/T 14549);
4. 《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間諧波》(GB/T 24337);
5. 《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度》(GB/T 15543);
6. 《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》(GB/T 12326);
7. 《電能質量 電壓暫降與短時中斷》(GB/T 30137);
8. 其他電能質量相關國家標準。
(二)干擾源,是指接入電力系統的對電能質量造成影響的 非線性、不平衡、沖擊性發、供、用電設備或設施。
(三)電能質量監測,是指根據測量準確度要求,使用相應 的電能質量監測設備(便攜或在線)測量電力系統指定點處的電能質量指標。
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。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《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定》(電綜〔1998〕第 211 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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